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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干货]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

发布于:2017-01-02 16:23来源:安邦电伴热带 作者:电伴热带厂家点击:

一 般 规 定

第2.1.1条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应设置空气调节:

一、对于高级民用建筑,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;

二、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,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.

注:本条的"高级民用建筑",系指对室内温湿度、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,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,如国家级宾馆、会堂、剧院、图书馆、体育馆以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。

第2.1.2条 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,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、散湿设备。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,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。

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,条件允许时,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。

第2.1.3条 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,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(5mmH2O)。

第2.1.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。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,宜相邻布置。

第2.1.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,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,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,但最大传热系数,不宜大于表2.1.5所规定的数值。

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[W/(m².ºC)][Kcal/m².h.°c] 表2.5.1

围护结构名称

工艺性空气调节

 

舒适性

空气调节

室温允许波动

±0.1~0.2

±0.5

>=±1.0

屋  盖

 

---

 

---

0.8(0.7)

1.0(0.9)

顶  棚

0.5(0.4)

0.8(0.7)

0.9(0.8)

1.2(1.0)

外  墙

 

---

0.8(0.7)

1.0(0.9)

1.5(1.3)

内墙和楼板

0.7(0.6)

0.9(0.8)

1.2(1.0)

2.0(1.7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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